(2016)桂03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寄养与叶君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寄养,叶君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赵寄养,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君树,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寄养申请强制执行叶君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寄养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四查二查,被执行人叶君树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