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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蒙斌与谢庆军、冯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斌,谢庆军,冯少芬,昆明港昌航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蒙斌,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庆军,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冯少芬(曾用名冯纷纷),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昆明港昌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东绕城高速新铁公鸡钢材城B区1048号(洛阳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谢庆军。财产保全担保人蒙斌,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甘化花园小区11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财产保全担保人蒙颖颖,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甘化新城小区13栋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斌与被告谢庆军、冯纷纷、昆明港昌航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斌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蒙斌、蒙颖颖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安居小区北组团甘化新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831号(甘化花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贵港市字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1366-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蒙斌、蒙颖颖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蒙斌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谢庆军、冯纷纷、昆明港昌航经贸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蒙斌、蒙颖颖提供财产担保,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已由本院裁定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蒙斌名下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安居小区北组团甘化新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蒙颖颖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831号(甘化花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贵港市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代理审判员  覃子颜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