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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金泽农机销售中心申请耿福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金某某中心,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某某中心,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耿某某,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金某某中心与耿某某、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