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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李晓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李晓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72号之一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电厂西邻。组织机构代码:L6708654-2。负责人:李佳,该站经理。被告:李晓东,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李晓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