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孙存燕、王忠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孙存燕,王忠海,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319-1号原告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升。被告孙存燕。被告王忠海。被告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茂玉。被告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存燕、王忠海、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现因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忠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柯桥支行柯中分理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启审判员 张勤昱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