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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孙存燕、王忠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孙存燕,王忠海,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319-1号原告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升。被告孙存燕。被告王忠海。被告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茂玉。被告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存燕、王忠海、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双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现因绍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忠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柯桥支行柯中分理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启审判员  张勤昱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