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云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6095号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委托代理人王靖被告鞠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鞠云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玉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