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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徐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李志军,徐丽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927号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被告:李志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徐丽萍,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徐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3元,减半收取计币5096.5元,由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