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徐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李志军,徐丽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927号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被告:李志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徐丽萍,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徐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3元,减半收取计币5096.5元,由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