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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丽文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丽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小强,漳州鑫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文,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8755。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紫溦,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小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漳州鑫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星村陈林8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00100027048。法定代表人:李小强。上诉人林丽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原审被告李小强、漳州鑫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丽文上诉称,讼争《借款合同》第38条约定争议的解决由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其不清楚,也没签字认可,该条款不能生效。本案实际上是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派驻漳州办事处的人联系到李小强,并在该市芗城区办理、签署的贷款,合同履行地是漳州市芗城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由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林丽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