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980号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陈新平。委托代理人:黄帮华。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德荣。委托代理人:魏彬、赵婷。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70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7月11日,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6年8月3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平、黄帮华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婷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帮华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原、被告曾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但未能达成��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环保型尼龙柔软剂。扣除已付货款,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6208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未支付。另查明: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应变更为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620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中���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5元,由原告金华瑞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元,由被告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1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