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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069号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