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荣发钢模租赁站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荣发钢模租赁站,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09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荣发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理人周国荣。委托代理人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灯,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法定代表人彭永波。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荣发钢模租赁站和被申请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荣发钢模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