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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036号原告:朱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靖边县。现住陕西省靖边县中山涧石窑沟村闫家湾村小组。被告:贺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审判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