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润生、王国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润生,王国梅,闫贵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099号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露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润生。被告:王国梅。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贵斌。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润生、王国梅、闫贵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56元,减半收取13828元,由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宇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