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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作家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刘作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纺织印染工业联合公司下岗职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作家,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电机厂基建技改部保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刘作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