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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喻国希与湖南洪山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国希,湖南洪山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喻国希被执行人湖南洪山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权。申请执行人喻国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洪山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3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3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