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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首市乾州泰山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乾州泰山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893号原告:吉首市乾州泰山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吉首市财政局对面。经营者:李平凡,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贺仲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原告吉首市乾州泰山建筑器材租赁部进行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 辉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周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