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华服务有限公司红光照相馆与孙瑞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华服务有限公司红光照相馆,孙瑞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75号原告:洛阳市兴华服务有限公司红光照相馆,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小街48号。负责人:刘金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民,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杰,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居厢乡河西村1组,现住洛阳市西工区。系洛阳市西工区强隆不锈钢销售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华服务有限公司红光照相馆诉被告孙瑞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华服务有限公司红光照相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党书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