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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雪芳与陈威生、新罗区建博建材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芳,陈威生,新罗区建博建材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626号原告:陈雪芳,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威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泥水装修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新罗区建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73号(西陂娱乐中心)1层15号。经营者:詹伟良,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芳被告陈威生、新罗区建博建材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陈雪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陈雪芳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