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10月l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邹新华、段街和,江西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段街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l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高老板”(另案处理)指使,对外自称“何总”,通过会计张某、余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在鹰潭注册成立了12家公司,分别是:鹰潭市建鑫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鑫德商贸有限公司、鹰潭市鸿顺商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宏兴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泰盛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旭瑞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凯茂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欧尚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松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欣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腾顺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指使会计张某、余某等人,每月以12家公司的名义从鹰潭市国税局领取空白发票,并寄往刘某某处。之后,刘某某将发票交给“高老板”,然后由“高老板”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虚开发票用于出售。经查实:1、2014年1月份,鹰潭市鸿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向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3份,票面金额合计229.9414万元。2、2014年4月份,鹰潭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向南昌道桥工程公司虚开发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44.8l52万元。2014年7月16日,南昌县公安民警在查办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肇事司机刘某某因涉嫌本案被网上追逃,随即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将本案移交给鹰潭市公安民警处理。刘某某归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购销合同、汇款电子回单、入账材料、发票联企业信息、开票流水、人口信息表、证明;证人邓某、谢某、余某、张某、刘某、熊某1、胡某、万某、喻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普通发票鉴定结论;余某、张某、熊某1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积极协助他人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虚开发票用于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