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俊良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良,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俊良,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吴俊良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