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2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亨国、金美玉与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亨国,金美玉,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089-1号申请执行人陈亨国,男,1976年3月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美玉,女,1979年7月3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东凤北荡北。法定代理人刘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亨国、金美玉与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的房屋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的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5幢336室房屋已被本案查封,但因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苏州市范围内涉及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诗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