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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新旺与徐柏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旺,徐柏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539号原告:赵新旺,男,194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柏林,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赵新旺与被告徐柏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赵新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新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新旺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