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新旺与徐柏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旺,徐柏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539号原告:赵新旺,男,194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柏林,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赵新旺与被告徐柏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赵新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新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新旺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