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706号原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6767766.法定代表人:矫立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铭,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堡镇兴隆堡村。法定代表人:刘子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鑫合力机械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