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经新与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经新,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580号原告王经新,男,1966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海,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新与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1290元,退还原告1265元。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