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经新与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经新,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580号原告王经新,男,1966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海,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新与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1290元,退还原告1265元。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