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向光祥与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祥,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262号原告向光祥,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269590-2。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祥与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祥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光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向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