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冯楠诉田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楠,田林,张焱,葫芦岛市如意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1450号原告冯楠被告田林被告张焱被告葫芦岛市如意饮品有限公司原告冯楠与被告田林、张焱、葫芦岛市如意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志庚、被告田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焱、如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楠诉称,被告田林、张焱系夫妻关系,我系案外人孙殿伟的债权人,孙殿伟共拖欠我600万元,被告田林拖欠孙殿伟600万元,2015年9月18日,两笔债务还款期限均届满,经我、被告田林、孙殿伟、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南共同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孙殿伟对被告田林享有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我,由田林直接向我清偿,田林以其在如意公司实际投资的100%股权以该公司名义从连山区甜水河山泉水厂受让的6600平方米建设用使用权及该宗土地的全部建筑转让给我,用于抵偿债务等。当日,我们还专门就上述股权和土地、房屋等的转让事宜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不但未清���我的欠款,也未配合我就上述股权、土地和房屋产权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欠款600万元,同时从2015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林辩称,债权转让协议我是在今年春节后才知道的,我和原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案外人孙殿伟和我有经济往来,我欠孙殿伟只是17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我不知道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给原告了,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焱未答辩。被告如意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林与被告张焱系夫妻关系。因案外人孙殿伟拖欠原告欠款6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被告拖欠孙殿伟6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孙殿伟将对被告��6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清偿。被告同意将其实际投资的葫芦岛市如意饮品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其以葫芦岛市如意饮品有限公司名义从连山区甜水河山泉保健水厂受让的66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全部建筑转让给原告,抵偿上述债务,协议落款处原告冯楠、被告田林、案外人孙殿伟、如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华南签字确认。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田林因经济紧张,暂无能力现金还款,就转让上述股权和土地、房屋等抵顶借款的事宜进行约定。但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也未向原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孙殿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转让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故被告田林应依法向原告承担600万元的还款义务。又因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本应按该协议向原告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协议,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张焱与被告田林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于被告如意公司是否应担还款责任问题,虽然如意公司的法宝代表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签字,但该债务是形成于原告冯楠与被告田林之间,如意公司并非是该案的债务人,故被告如意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林、张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楠欠款600万元,同时以6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田林、张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凤人民陪审员 任佳明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