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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行字第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墀煌与陈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墀煌,陈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墀煌,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荣坤,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墀煌与被执行人陈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