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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013号原告: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市场32栋20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军,经理。被告:孙航,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