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永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永亮,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永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丽萍、人民陪审员贺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永亮和朋友周某某(已判刑)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紫晶宫KTV出来准备回家,刚走出KTV门口时,魏永亮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别人的摩托车堵住出路,魏永亮用脚将该摩托车踢了几脚,艾某某和他的朋友冯某某走过来,与魏永亮和周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周某某用右手从右腰处掏出一把卡子刀,朝艾某某背部捅了一刀,艾某某当场倒地。周某某和魏永亮往珊瑚菜市场方向逃离了现场。同年2月17日,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某刀刺伤右侧背部致T8/9平面胸髓离断伤并截瘫、大小便失禁的损伤可达重伤一级标准。2016年3月2日,魏永亮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以被告人魏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魏永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永亮和其朋友周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紫晶宫KTV唱歌完后准备去吃宵夜,两人走到KTV门口时,魏永亮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被害人艾某某的摩托车堵住出路,魏永亮就用脚去踢艾某某的摩托车,艾某某及其朋友冯某某走上前与魏永亮和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周某某用右手从右腰带处掏出一把卡子刀,朝艾某某背部捅了一刀,艾某某当场倒地。后周某某和魏永亮往珊瑚菜市场方向逃离现场。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某刀刺伤右侧背部致T8/9平面胸髓离断伤并截瘫、大小便失禁的损伤达重伤一级标准,构成贰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艾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魏永亮与被害人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永亮赔偿艾某某经济损失9万元,魏永亮于2016年8月3日先行赔付2万元,余款7万元分两次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艾某某的谅解。2016年10月20日,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2016)湘1103刑初3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某撤回起诉。另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魏永亮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魏永亮及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艾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以及在扭打中周某某用刀将其刺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二、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冯某某、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2月12日23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紫晶宫KTV门口,艾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魏永亮及周某某等人因艾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魏永亮摩托车后堵住了出路,魏永亮踢了艾某某的摩托车,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中,艾某某被周某某刺伤。三、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魏永亮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周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2015)永冷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事实;3、协议,证实同案犯周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某赔偿艾某某经济损失40万元,先行赔付20万元,下余20万元分三年三次还清的事实;4、协议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魏永亮与被害人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永亮赔偿艾某某经济损失9万元,魏永亮于2016年8月3日先行赔付2万元,余款7万元分两次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魏永亮取得了艾某某的谅解;5、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魏永亮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情况;6、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害人艾某某的伤情情况。四、鉴定意见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2015]湘永潇临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证实了艾某某损伤达重伤一级标准,构成贰级伤残。五、辨认笔录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永亮辩认出同案犯周某某;同案犯周某某辩认出被害人魏永亮。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证实了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魏永亮审讯、指认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七、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周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朋友魏永亮从冷水滩区凤凰园紫晶宫KTV喝酒唱歌出来,由于魏永亮的摩托车被别人的摩托车堵住了出不来,魏就踢了堵住他摩托车的那辆摩托车。接着魏永亮与对方的两名男子开始争执推搡起来,魏永亮当时跟他说:“老同,我搞不赢了(意思是喊他帮忙)”。他听魏永亮这么说,也上去帮其推打对方那两个男子。他怕他和魏永亮吃亏,用右手从右腰处拿出了一把卡子刀,乱捅了一刀,捅伤了对方其中一名男子,这名男子马上倒在地上。他看到这个情况后,马上拉起魏永亮往菜市场方向跑,跑到梧桐路打了摩的逃跑了,并在打摩的逃跑的路上将卡子刀随手扔在马路边;2、被告人魏永亮供述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年晚上11时,他和朋友周某某从冷水滩区凤凰园紫晶宫KTV喝酒唱歌出来,因为他的摩托车被别人的摩托车堵住了,他就对挡住他摩托车出路的那部摩托车踢了两脚。这时从旁边冲出来两个年轻男子推了他,他也推了对方,他的朋友周某某也帮他一起打对方,双方就打了起来。在打架的过程中,周某某拿了一把卡子刀将对方的一名男子背部捅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永亮伙同同案犯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永亮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永亮无故踢被害人艾某某的摩托车,从而引发自己及周某某与艾某某之间的纠纷,尔后又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永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永亮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先行赔偿被害人艾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