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秀娇、张俊林、卢菊汀与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秀娇,张俊林,卢菊汀,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财保39号申请人:曾秀娇,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张俊林,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理人:曾秀娇(申请人张俊林之母),即申请人曾秀娇。申请人:卢菊汀,女,193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以上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灵岩村新丰街,工商注册号:350824100032903。法定代表人:周晓锋,董事长。申请人曾秀娇、张俊林、卢菊汀与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08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408**号重型自卸货车、闽FQF7**号轻型厢式货车、闽FQJ9**号轻型厢式货车,限制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曾秀娇、张俊林、卢菊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408**号重型自卸货车。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QF7**号轻型厢式货车。三、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QJ9**号轻型厢式货车。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曾秀娇、张俊林、卢菊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