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大玉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玉,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郑大玉,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安置房11、12号。法定代表人:李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大玉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5号楼602室房产一套和1-3号楼商业商场3层共18套,建筑面积为5109.99平方米的房产;冻结了其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债金额较大,牵涉人员众多,协调工作和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4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