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因盗窃与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的黄某某、黄某甲同拘一室。同年4月19日,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此后,欧阳某某在与黄某某聊天时,故意编造自己与某某领导是亲戚有能力保释黄某甲出来等谎言来骗取黄某某信任。同年4月30日,欧阳某某答应黄某某为黄某甲保释的事问问情况。次日,欧阳某某到宜章县公安局向保安肖某某打听到不能将黄某甲保出来后,却欺骗黄某某说保释黄某甲有难度,但只要花28000元钱就可以办好,并承诺如未将黄某甲保出来如数退还钱款。在得知欧阳某某说的情况后,黄某甲的妻子李某为急于把黄某甲保出来便同意凑钱。次日,欧阳某某以要请办事的人吃饭为由,骗取黄某某从李某处要来3000元钱并送到宜章县公安局门口。几天后,欧阳某某又骗黄某某说事情有了进展,以拿5000元钱去送给办事的人为由,再让黄某某找李某要来5000元钱,欧阳某某在公安局办公楼随便转了一会便出来上了黄某某等人的车,在车上骗李某说回家等消息。过了几天,欧阳某某打电话谎称送领导钱向李某要了10000元钱。几天后,当欧阳某某想再次骗取李某的钱时,李某及亲属发现上当受骗时,要求退还钱款,但所骗18000元钱已被欧阳某某赌博输光。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村委会的证明、宜章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宜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肖某某、张某某、被害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黄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欧阳某某在与黄某甲的朋友黄某某聊天时,故意编造自己与某某领导是亲戚有能力保释黄某甲出来等谎言来骗取黄某某信任。同年4月30日,黄某某询问欧阳某某能否将黄某甲保释出来,欧阳某某答复称要先问问情况。欧阳某某到宜章县公安局向保安肖某某打听到不能将黄某甲保释出来后,却欺骗黄某某说保释黄某甲有难度,但只要花28000元钱就可以办好,并承诺如未将黄某甲保出来如数退还钱款。在得知欧阳某某说的情况后,黄某甲的妻子李某为急于把黄某甲保释出来便同意凑钱。次日,欧阳某某以要请办事的人吃饭为由,骗取黄某某从李某处要来3000元钱并送到宜章县公安局门口。几天后,欧阳某某又骗黄某某说事情有了进展,以拿5000元钱去送给办事的人为由,再让黄某某找李某要来5000元钱,欧阳某某在公安局办公楼随便转了一圈便出来上了黄某某等人的车,在车上骗李某说回家等消息。过了几天,欧阳某某打电话谎称送领导钱向李某要了10000元钱。几天后,当欧阳某某想再次骗取李某的钱时,李某及亲属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还钱款,但所骗18000元钱已被欧阳某某赌博输光。另查明,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因盗窃被宜章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宜章县公安局梅田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宜章县公安局梅田派出所出具的欧阳某某的到案经过,宜章县公安局梅田派出所关于欧阳某某无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宜章县梅田镇麻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在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欧阳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玉香人民陪审员 谢启斌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