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卢莹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卢莹,陈峰松,卢志中,付迷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19号之三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MA3C4PYC-8,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66807244-2,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卢莹,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峰松,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志中,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付迷竹,女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55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卢莹、陈峰松、卢志中、付迷竹名下的银行存款共100万元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34、201200035号两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5第**号二年。本院实际查封被执行人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34、201200035号两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5第**号。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