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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宾与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张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3149号原告王宾,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冠军,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宾诉被告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6年10月22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张海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宾自行负担。审判员  乌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