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宾与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张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3149号原告王宾,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冠军,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宾诉被告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6年10月22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张海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宾自行负担。审判员 乌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