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牛红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牛红星,李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新沟村。法定代表人:牛红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孝义长明精铸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外沟段。法定代表人:张长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高波,该厂职工。一审被告:牛红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一审被告:李玉红,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再审申请人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巩义市孝义长明精铸厂及一审被告牛红星、李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巩义市孝义长明精铸厂提交该厂与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巩义市孝义长明精铸厂张高波向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执行结案的证明、《收到条》,以证明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