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丽、林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林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市场部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林玉亭,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翔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林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文波审 判 员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