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袁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天祥与孙有金、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天祥,孙有金,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汪天祥,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孙有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63404721。法定代表人:孙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汪天祥与孙有金、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有金、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尚无法处理,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