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7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丽君、郑伦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容,王茂林,孔令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38-1号申请执行人胡容。被执行人王茂林。被执行人孔令蓉。关于胡容申请执行王茂林、孔令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茂林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X”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孔令蓉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X”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