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7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宗兴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宗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718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陈晓君。被执行人宗兴亚,××,无业。被告宗兴亚职务侵占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2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宗兴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宗兴亚退赔被害单位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935500元。至期,因被告刘正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因被告人宗兴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21日移送本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855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322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宗兴亚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山湖东路585号山湖花园嘉晖苑29#202室房产及车库(所有权证号:25004282号),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产权查封处理,上述房产现由被执行人宗兴亚妻子张淑兰及其家人居住,故本案暂不予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宗兴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现正在服刑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除其妻子张淑兰及家人在其中居住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29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