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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蒲亨兵诉被告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亨兵,唐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910号原告:蒲亨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唐海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受理原告蒲亨兵诉被告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蒲亨兵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