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蒲亨兵诉被告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亨兵,唐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910号原告:蒲亨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唐海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受理原告蒲亨兵诉被告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蒲亨兵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