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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平伟与冯启锦、冯晓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启锦,王平伟,冯晓阳,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启锦,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阳,男。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琳。上诉人冯启锦因与被上诉人王平伟、冯晓阳、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启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启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启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上诉人冯启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玉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