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平伟与冯启锦、冯晓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启锦,王平伟,冯晓阳,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启锦,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阳,男。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琳。上诉人冯启锦因与被上诉人王平伟、冯晓阳、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启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启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启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上诉人冯启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玉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