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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9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王丽、董成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王丽,董成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95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董成轩,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本院在执行李光荣与王丽、董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丽、董成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董成轩3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71005.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56.08元,合计71961.58元。但被执行人王丽、董成轩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核四〇四物理保健与环保监测中心、董成轩在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丽在中核四〇四物理保健与环保监测中心、董成轩在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工资收入71961.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铁德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