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全会、李昊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会,李昊城,胡志桂,田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会,绰号“二哥”,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4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昊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胡志桂,绰号“九的”,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于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菏泽市定陶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田川,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会、李昊城、胡志桂、田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会、李昊城、胡志桂、田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牡丹区中达金河湾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2、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昊城将毒品藏于电脑显示屏内,从广东省中山市通过韵达快递物流,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志桂甲基苯丙胺约10克。3、201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牡丹区心悦主题宾馆212房间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约5克。4、2015年12月5日左右,被告人田川从胡志桂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菏泽市桂陵路和长江路交叉口通往肖楼村的路上,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约0.8克。5、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全会在菏泽市郓城县李集镇黄河大堤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志桂甲基苯丙胺约7克。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全会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37.7克。6、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郓城县李集镇黄河大堤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约5克。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志桂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5.59克。7、2015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田川在牡丹区中达金河湾小区准备给他人送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02克,后从其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3.65克。综上,被告人王全会参与贩卖毒品1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4.7克;被告人李昊城参与贩卖毒品1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克;被告人胡志桂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3.39克;被告人田川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47克。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王全会、李昊城、胡志桂、田川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全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的37.7克甲基苯丙胺是自己留着吸食的,没有贩卖给他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李昊城、胡志桂、田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牡丹区中达金河湾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志桂的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昊城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冰毒,当时其没钱,就说帮他问问,接着其给周峰打电话喊他一起出去玩,和周峰见面后,其让周峰联系个买冰毒的人,其给周峰说的是400元1克。之后周峰联系了田川,二人就去牡丹区中达金河湾小区给田川送冰毒,在路上其从1克冰毒里抠出来一部分留下准备以后自己吸食,与田川见面后,其将剩余的约0.8克冰毒给了他,田川给了其400元。2、被告人田川的供述:其从胡志桂处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周峰打电话问其是否要冰毒,400元1克,其就约他在中达金河湾小区见面,见面后其看到周峰和胡志桂在一起,胡志桂递给其一袋用烟盒外层塑料纸包着的冰毒,说这一小袋是1克,其就给了他400元钱。2、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昊城将毒品藏于电脑显示屏内,从广东省中山市通过韵达快递物流,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志桂甲基苯丙胺约1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昊城的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其刚到广州一个星期左右,胡志桂打电话说他现在缺冰毒,让其想办法帮他找点冰毒。其就通过一个叫XX的朋友在广东省中山市以9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了约20克左右的冰毒,后将其中10克左右的冰毒通过韵达物流快递寄给了胡志桂,收货地址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路心悦主题宾馆,收货人写的是王海龙。之后胡志桂一共给其转了3200元或者3500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2、被告人胡志桂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昊城给其打电话说他去广州,听说那边的冰毒价格比较便宜,说到时候给其带点。李昊城到广东省中山市后,其先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李昊城1500元,2015年12月4日其收到冰毒后又微信转账给了李昊城1500元,过了几天李昊城给其要邮寄装冰毒的电脑屏幕钱,其又微信转账给了李昊城200元。其让李昊城发的收货地址是菏泽市牡丹路心悦主题宾馆,收货人为王海龙,是通过韵达快递发的货。3、韵达快递单据、银行交易记录、李昊城与胡志桂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情况、监控录像截图: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3、201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牡丹区心悦主题宾馆212房间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约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志桂的供述:2015年12月4日,田川给其打电话问是否有冰毒,其就让田川来牡丹区心悦主题宾馆212房间来。当天晚上在心悦主题宾馆212房间内,田川给了其2000元,加上其借过田川的1000元,一共是3000元,其就给了田川约10克左右的冰毒。2、被告人田川的供述:2015年12月4日晚上,其给胡志桂打电话说要点冰毒,他就让其去牡丹路的心悦主题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找他,见了面后其给了他2000元,他给了其一包用塑料纸包装的冰毒,他说这包冰毒有5克,然后其拿着冰毒就走了。4、2015年12月5日左右,被告人田川从胡志桂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菏泽市桂陵路和长江路交叉口通往肖楼村的路上,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约0.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川的供述:2015年12月5日左右,孙某给其打电话想要点冰毒,让其帮他联系买点,并打到其建行卡上600元,户名是其爷爷田某,其将钱取出后给胡志桂打电话,在牡丹路上的心悦主题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将600元给了胡志桂,他给了其约0.8克的冰毒,之后其又将冰毒给了孙某。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许,在桂陵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边的通往肖楼村的路上,田川以600元价格卖给其1克冰毒。其用于自己吸食,其往用户名为田某的建行卡上转账给田川6**元。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田川曾用田某的身份证办理过一张建设银行银行卡。5、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全会在菏泽市郓城县李集镇黄河大堤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志桂甲基苯丙胺约7克。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全会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37.7克。6、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胡志桂在菏泽市郓城县李集镇黄河大堤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川甲基苯丙胺约5克。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志桂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5.5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全会的供述:2015年12月10日前后,胡志桂给其打电话说要5000块钱的冰毒,其让他到李集镇后再联系。第二天晚上,其和胡志桂约定在李村黄河大堤上见面,到了黄河大堤后,其看见大堤上停了一辆黑色轿车,胡志桂坐在驾驶座上,副驾驶座上坐着一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胡志桂给了其2000元,其让他先等着,之后在大堤上其又与“胖孩”见了面,其给了胖孩1500元,胖孩给了其14克左右的冰毒,其拿着冰毒回到胡志桂的车上,在车里其从这些冰毒中拿出来7、8克给了胡志桂,剩下的自己留着了。其都是按照200元1克的价格卖给胡志桂的,从胖孩处买的冰毒都是80元1克。2、被告人胡志桂的供述:2015年12月9日下午,其给王全会打电话说要5000元的冰毒,他让其到了郓城县李集镇再联系。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田川给其打电话说他想要2000元的冰毒,其就开着车带着田川去了郓城县李集镇,将2000元交给王全会后,王全会给了其约7克的冰毒,其将这些冰毒分成了两部分,将其中的约5克给了田川,剩下的自己留下了,之后就和田川回了菏泽。3、被告人田川的供述:2015年12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其给胡志桂打电话问是否有冰毒,他说有,不过他得先去拿,并说一次最低得要2000块钱的冰毒,其就和胡志桂开着车去了黄河大堤上。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将摩托车停在了离我们大约100米的地方,当时胡志桂让其在车上等着,其就把2000块钱给了胡志桂,他就下车去找那个人拿冰毒,大约十分钟后,胡志桂给了其一袋用白色方便袋包着的冰毒,他说那是5克冰毒,之后我们就开车回菏泽了。7、2015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田川在牡丹区中达金河湾小区准备给他人送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02克,后从其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3.6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川的供述:今天晚上其拿完冰毒回到家后,把冰毒用透明的小自封塑料袋分出来了两袋,一袋是给程凤生的,大约有0.5克,另一袋是给武国凯的,大约是1克。然后拿着这两袋冰毒离开家里准备坐出租车去找程凤生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公诉机关提供的综合证据有:2016年3月30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12月11日上午1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胡志桂抓获后,胡志桂除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在一个绰号叫“二哥”的男子处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根据胡志桂提供的线索,确定了二哥的身份信息,并于2015年12月17日将被告人王全会(绰号二哥)抓获。另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监视居住决定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王全会参与贩卖毒品1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4.7克;被告人李昊城参与贩卖毒品1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克;被告人胡志桂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3.39克;被告人田川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47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会、李昊城、胡志桂、田川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全会辩解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的37.7克甲基苯丙胺是自己留着吸食的,没有贩卖给他人的犯罪故意,经查,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当庭王全会的辩解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志桂提供重要线索,促使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全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昊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志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田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民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人民陪审员 殷付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