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财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曾纪华、赖修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纪华,赖修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财保字第38号申请人曾纪华,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被申请人赖修金,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赣县,现羁押在赣县看守所。申请人曾纪华与被申请人赖修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赖修金所有的坐落在赣县五云镇赣江村赖屋组两栋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赣宅集用(2010)第81404号、赣宅集用(2006)第999号)进行查封。申请人曾纪华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赖修金所有的坐落在赣县五云镇赣江村赖屋组两栋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赣宅集用(2010)第81404号、赣宅集用(2006)第999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