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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5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与陆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59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陆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920号之一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满英,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可,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