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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土铳,藏匿于家中,并多次使用该土铳到五府山镇塘里村山坳处打猎。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委托其哥哥陈某甲将该土铳缴至上饶县公安局五府山派出所,并于同月22日主动到五府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所持有土铳系能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并有证人姜某、谢某的证言,物证(土铳照片),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委托上饶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当地表现良好,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犯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于被告人陈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同时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