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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治宝与陈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初字第029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健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