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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朱含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朱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20-1号申请执行人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峰。被执行人朱含,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含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朱含三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含至今未履行,经查魏丹在借款期间与被执行人朱含为夫妻关系。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朱含在银行的存款。冻结魏丹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军岗审 判 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