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许蔼林与张明明、芮艳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蔼林,张明明,芮艳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548号原告许蔼林,女,201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林梦瑄,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明,女,195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芮艳君,女,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康,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春,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蔼林诉被告张明明、芮艳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蔼林撤诉。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许蔼林负担。审判员 黄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