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王完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王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嵊执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完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嵊商初字第000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完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完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完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完龙(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2#钞的存款人民币221730.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海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刚 来自: